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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機械安全使用規范標準

發布日期:2015年9月24日 瀏覽:991次

  規范木工機械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金方圓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AQ 7005-2008

  - 1 -

  木工機械 安全使用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工機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固定生產場所使用的木工機械,其它場所如林場、房屋裝修等使用的木工機械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226.1 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l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12557 木工機床 安全通則

  GB 15606 木工(材)車間安全生產通則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16754 機械安全 急停 設計原則

  GB/T 19670 機械安全 防止意外啟動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使用了下面的術語和定義。

  3.1

  木工機械 woodworking machines

  使用切削、成型、接合裝配和涂布等方法用于加工木材、人造板及其類似材料,使之獲得所要求的幾何形狀、尺寸精度和表面質量的機器。

  3.2

  木工圓鋸機 woodworking circular saw bench以圓鋸片為刀具對木材進行鋸切加工的木工機器。

  3.3

  木工帶鋸機 Woodworking band saw machine以帶鋸為刀具對木材進行鋸切加工的木工機器。

  3.4

  木工刨床 ??lann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planers)使用刨刀去除材料的方法加工工件表面的木工機器。

  3.5

  AQ 7005-2008

  - 2 -

  木工開榫機 tenon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tenoners)使用銑削頭、圓鋸片對工件進行非圓柱形表面加工的木工機器。

  3.6

  木工榫槽機 mortis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mortisers)使用鑿刀、榫槽鏈或鏤銑刀對工件進行非圓柱形孔加工的木工機器,且全部進給運動都在一個平面上進行。

  3.7

  木工銑床 mould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moulders)由旋轉成形切削刀具,用去除材料的方法對工件進行成形切削加工的木工機器。

  3.8

  木工車床 laths for woodworking(wood laths)使用既不旋轉也不轉動的切削刀具對旋轉著的工件進行加工的木工機器。

  3.9

  木工鏤銑機 craving and mill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使用鏤銑刀去除材料的方法加工工件表面的木工機器。

  3.10

  木工磨光機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sanders)使用磨具或磨料改善工件表面質量或尺寸精度的木工機器。

  3.11

  木工聯合機(木工多用機床) universal woodworking machines(combined machines forwoodworking)

  由幾種木工機器組合而成的,每當改變加工工序時,仍需手工輔助的木工機器。

  3.12

  木工刀具修磨機 cutter repair-grinding machine

  使用磨具或磨料改善木工刀具切削刃表面質量或尺寸精度的機器。

  4 木工機械的通用安全要求

  用戶使用的木工機械應滿足以下要求。

  4.1 電氣安全

  4.1.1 電源開關

  4.1.1.1 每臺機器控制系統應有總電源開關,總電源開關應能切斷機器的所有電源。電源開關只能有一個“斷開”位置和一個“接通”位置。在斷開位置時,應有能夠鎖住的機構。電源開關應安裝在機器上或接近機器的位置,并且易于識別和接近。

  4.1.1.2 大型機器 (如自動線) 有多個獨立的工作區,當每個工作區均有其自己的電氣設備時,則每個工作區應設置各自的電源切斷開關和聯鎖裝置,實現每一個工作區的電源切斷開關而導致總電源切斷。

  4.1.1.3 下列電路不需經過電源開關:

  a) 檢修時需用的照明電路;

  b) 專門連接檢修工具 (如手電鉆) 的插銷電路;

  c) 欠壓脫扣電路 (它只在電源故障時用來自動跳閘);

  對于上述情況,必須在電源開關附近給出提示,引起注意。對這些電路應設置自己的切斷開關。

  4.1.2 啟動

  機器電動機應設置啟動按鈕和按GB/T 19670和GB 5226.1的規定設置防止電動機意外啟動的AQ 7005-2008- 3 -裝置。

  4.1.3 正常停止

  4.1.3.1 機器應設置使機器所有傳動能夠正常停止的停止裝置。

  4.1.3.2 機器進給運動的斷開應不遲于主運動的斷開。

  4.1.3.3 機器或它的危險零件被停止后,其傳動的能量供應必須切斷。

  4.1.4 機器設置的急停操縱裝置應符合GB 16754和GB 5226.1的規定。

  4.1.5 機器在停電或驅動電源斷路時,要處于自動斷開狀態,當恢復供電或驅動電源接通時,應有防止再啟動的裝置。

  4.1.6 機器電氣設備的電擊防護、保護接地電路和絕緣電阻,應符合GB 5226.1的規定。

  4.1.7 1kW以上的、連續工作的電動機應具有過載保護。

  4.1.8 電氣設備、電氣控制裝置、電動機的防護等級。

  4.1.8.1 加工木材的木工機械電氣設備外殼的防護等級為IP54,電動機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44,推薦優先采用IP54。

  4.1.8.2 木工機械輔助用機器,如磨刀、磨鋸等輔機,電氣設備外殼的防護等級為IP43。

  4.1.8.3 防止粉塵和木屑的木工機械電氣控制裝置外殼的防護等級為IP65。

  4.1.9 電氣設備、電氣控制裝置應按GB 16179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

  4.2 刀具、刀體和刀夾

  4.2.1 機器上安裝的切削刀具、刀體和刀夾應有緊固和防松脫措施,確保當啟動、運轉和制動時不會松脫。

  4.2.2 機器上的切削刀具除必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不得外露,否則要安裝防護罩或接觸預防裝置。

  4.2.3 不應使用有明顯變形、裂紋、崩刃等缺陷的影響使用安全的切削刀具。

  4.2.4 切削刀具使用磨鈍后應及時修磨,經多次刃磨后切削部分的主要參數應能保持基本不變。旋轉刀具修磨后應按GB 12557的規定進行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

  4.3 制動系統

  若刀具主軸停機后的慣性運動存在人與刀具接觸的危險,則機器上應設置自動制動器,使刀具主軸在足夠短的時間內停止運動。足夠短的時間指:

  a) 小于10s;

  b) 小于啟動時間,但不得超過具體機器標準中規定的時間(對于啟動時間大于10s 的刀具主軸)。

  4.4 工件的支承和導向對于手推工件進給的機器,工件的加工應通過工作臺、工件安全進給導向板來支撐和把持。

  4.5 防護裝置

  4.5.1 裸露的傳動裝置(如帶和帶輪、鏈和鏈輪、變速齒輪等)應設置防護裝置;若操作者需伸手進入這一防護區域工作時,則可使用活動式防護裝置,使用活動式防護裝置時,防護裝置開啟應與機器啟動聯鎖。

  4.5.2 手推工件進給的機器應設置防止與切削刀具接觸的接觸預防裝置。

  4.5.3 防護裝置應能抗御由機器部件、工件、折斷的工具、噴射的固體的沖擊,以及由操作者等引起的沖擊。

  4.5.4 機器上切削刀具的防護罩應按GB 16179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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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吸塵設備

  4.6.1 加工木材的木工機械應配置收集粉塵和木屑的單機吸塵設備或連接集中吸塵設備。

  4.6.2 吸塵設備的風速為20m/s (對于含水率小于18%的木屑) 和28m/s (對含水率大于等于18%的木屑)。

  4.6.3 吸塵設備的除塵和吸收裝置應有防止粉塵爆炸和木屑燃燒的安全措施。

  4.7 防止爆炸和燃燒危險

  防止和降低爆炸和燃燒危險的預防措施是:

  ——阻止或減少粉塵和木屑堆集在機器上或機罩內;

  ——使用符合第4.1.5和4.1.6規定的電氣設備;

  ——使用符合第4.6.3的吸塵設備。

  5 木工機械的特殊安全要求

  5.1 木工圓鋸機

  5.1.1 木工圓鋸機上的旋轉圓鋸片應設置防護罩。

  5.1.2 因特殊原因,鋸片不能設置防護罩時,應在鋸片前上方設置安全擋板(或擋簾),或者采取保證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護措施。

  5.1.3 吊截圓鋸機、萬能搖臂圓鋸機應設置能罩住鋸片上部和鋸軸端部的防護裝置,并應能控制鋸屑不往操作者方向排出,鋸片下部暴露部分不應大于加工件厚度10mm。在可能情況下,該防護裝置應能隨加工件厚度的變化而自動調整。

  5.1.4 具有縱剖功能的手動進料圓鋸機應設置分料刀。自動進料圓鋸機應設置止逆器、壓料裝置和側向防護擋板。

  5.1.5 具有橫截功能圓鋸機應設置壓緊或夾持鋸切工件的裝置。應設置限制鋸片移動的裝置,鋸片向操作人員一邊移動時,不得超出工作臺范圍。圓鋸機應保證能使鋸片強制回位,并穩定在原始位置上。

  5.1.6 自動進給縱剖木工圓鋸機的開啟鋸軸和鋸片部分的防護罩應與機器啟動聯鎖。

  5.1.7 木工圓鋸機應按規定設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5.1.8 機器必須設有急停操縱裝置。

  5.2 木工帶鋸機及鋸條

  5.2.1 木工帶鋸機的鋸輪和鋸條應設置防護罩。機器上鋸輪處于最高位置時,其上端與防護罩內襯表之間的間隙不小于100mm。鋸條的防護罩要能同鋸卡一起升降,除鋸卡與工作臺 (或橫船)之間的鋸條部分外,鋸條的其余部分都應封閉。

  5.2.2 機器上鋸輪機動升降操縱機構應與鋸機起動操縱機構聯鎖。

  5.2.3 機器下鋸輪上應設置制動裝置,制動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5s。

  5.2.4 機器上應設置清除粘著在鋸輪和帶鋸條上的鋸屑、樹脂等粘著物的裝置。

  5.2.5 帶鋸條的厚度應根據帶輪的直徑規格來選擇,不應小輪徑選用大厚度的鋸條。

  5.2.6 帶鋸條接頭焊接應牢固平整,焊接接頭不得超過3個,接頭與接頭之間的長度應為總長的1/5以上。接頭厚度應與鋸條厚度基本上保持一致。鋸條接頭對接時,接縫應在齒距中央。鋸條接頭搭接時搭接寬度應視鋸條的寬度和厚度而定,一般為9~11mm。

  5.2.7 機器必須設有急停操縱裝置。

  5.3 木工刨床

  5.3.1 木工平刨床

  AQ 70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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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1 機器應設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臺和導向工件安全進給的導向板。

  5.3.1.2 手動進給木工平刨床的刀具在導向板前面,應設置固定在機器上的可調式或自調式的防護裝置來防護。防護裝置的類型可選擇橋式防護裝置或扇形板式防護裝置。

  5.3.1.3 手動進給木工平刨床的刀具從導向板后面進入刀軸,應設置固定在導向板上或是固定在導向板支承上的防護裝置來防護。防護裝置應設置為:

  ——隨導向板移動;

  ——能覆蓋刀體的全長和直徑。

  5.3.1.4 刀具的傳動機構應設置固定式防護罩。

  5.3.1.5 必須設置一個在前進給端操作者操作的位置可觸達的急停操縱裝置。

  5.3.2 單面木工壓刨床

  5.3.2.1 機器應設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臺和常閉式結構的指形止逆器;機器的工件輸入端應設置限制機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5.3.2.2 機械進給的機器應設置防護裝置使到當從機器側面進入運動零部件的區域時得到防護;當進入設置在切削深度限位器上方的運動零部件區域時,應通過固定式的防護裝置或在打開位置固定的聯鎖活動式防護裝置得到防護。

  5.3.2.3 刀具傳動機構應設置固定式的防護裝置。若操作者需伸手進入這一防護區域進行維修或調整工作時,則可使用活動式防護裝置,使用活動式防護裝置時,防護裝置開啟應與機器啟動聯鎖。

  5.3.2.4 必須設置一個在前進給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觸達的急停操縱裝置。

  5.3.3 護指鍵式和護罩式木工平刨床

  5.3.3.1 機器上旋轉刀軸應設置防護罩。

  5.3.3.2 護指鍵式結構:相鄰護指鍵的間距不得大于8mm。切削時僅打開與工件寬度相應的部分,其余的護指鍵仍留原位。留在原位的護指鍵應能自鎖或已被鎖緊。打開的切削通道的寬度大于工件寬度8 mm 時,允許用導向板將側隙調至_8mm 以下。

  5.3.3.3 內護罩式結構:不參與切削的刀軸部分應由其他形式的輔助防護裝置(如護板)蓋住。且輔助的防護裝置應始終與工件接觸,不能接觸的邊緣距離在工作臺開口區內應小于8mm。

  5.3.3.4 必須設有一個從前進給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達的急停操縱裝置。

  5.3.4 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銑床

  5.3.4.1 水平刀軸、立刀軸、送料機構、鏈傳動、帶傳動等裝置的外露旋轉件應設置防護罩。

  5.3.4.2 二面木工刨床應設置切削深度限位器。

  5.3.4.3 機器的進給一端應設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彈裝置 (進給機構壓緊可靠的機器除外)。

  5.3.4.4 機器上的刀具不參與切削部分應設置與加工工件寬度相適應的可調式防護罩完全罩住。

  5.3.4.5 機器必須設置急停操縱裝置。

  5.4 木工開榫機(木工榫槽機)

  5.4.1 機器傳動裝置應設置防護裝置。

  5.4.2 開榫機的銑削頭和圓鋸片應設置防護罩將不參加切削的圓周完全罩住。手動進料開榫機應在定位夾具上裝有緊固或壓緊裝置。

  5.4.3 榫槽機的工件夾緊機構的螺釘頭不得外露。

  5.4.4 機器必須設置急停操縱裝置。

  5.5 木工銑床

  5.5.1 機器傳動裝置應設置固定式防護裝置。

  AQ 70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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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2 機器上的銑刀頭應設置防護罩并覆蓋住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5.5.3 機器應設置工件安全進給的導向板。導向板的高度必須大于機器上所能安裝刀具的最大高度,其長度之和應不小于工作臺長度的3 /4 (輔助導向板的長度之和不應比工作臺長度小100mm 以上)。

  5.5.4 機器應設置主軸制動裝置,并應確保切斷動力后制動持續時間小于10s。

  5.5.5 機器應設置固定主軸的止動裝置,該裝置必須與主軸啟動操縱聯鎖。

  5.6 木工車床

  5.6.1 利用頂尖帶動棒料的木工車床應在棒料上方設置活動式防護罩,防護罩應為透明材料制成。

  5.6.2 無小刀架的木工車床應裝有長直線導板,不允許車刀懸空作業。

  5.6.3 圓棒機的切削頭及棒料坯都應設置防護罩及擋板。

  5.6.4 端面木工車床的回轉盤應有牢固的鎖緊裝置。

  5.6.5 機器必須設置急停操縱裝置。

  5.7 木工鏤銑機

  5.7.1 機器工作臺應能可靠地在任意位置上固定,并且在意外情況下不產生傾斜或升降。

  5.7.2 機器工作臺應能可靠地安裝仿形銷軸和工件安全進給的導向板。

  5.7.3 機器上刀具的防護罩應能罩住切削刃除切削工件必需部分以外的1/2 以上(操作者一側)的圓周表面。防護罩應為透明材料制成。

  5.7.4 機器必須設置急停操縱裝置。

  5.7.5 機器上應設置切斷動力后使主軸立即停止轉動的可靠的制動裝置,制動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0s。

  5.8 木工磨光機盤式、筒式木工磨光機除盤、筒的工作部分外,其余部分 (包括其他旋轉件) 應設置防護裝置完全罩住。盤、筒與工作臺的邊緣之間應保持最小的距離。

  5.9 木工聯合機(木工多用機床)

  有多個獨立工作區的機器,應在每個獨立工作區根據該工作區的機器功能或種類設置防護裝置,且應在機器每個獨立工作區的作業點設置單獨的啟動和停止裝置,以及聯鎖的急停操縱裝置。

  5.10 木工刀具修磨機

  5.10.1 機器沿手工送料的一側應設置護擋,防止手誤入危險區。如采用腳踏開關,應采用Ⅱ型防護罩罩住。

  5.10.2 機器磨頭進給裝置和裝載工件的工作臺進給裝置,應設置限位開關、固定撞塊等限位裝置。

  5.10.3 機器必須設置急停操縱裝置。

  6 用戶責任

  6.1 用戶應購買符合GB 12557和相關安全標準要求的木工機械。

  6.2 用戶應按照本標準要求使用木工機械。

  6.3 用戶應制定各類木工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電氣安全守則,并指導、監督操作者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電氣安全守則。

  AQ 70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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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用戶應為木工機械操作者及相關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適用時應包括工作服、防塵口罩、防毒面具、耳塞、防護目鏡、工作鞋、工作帽、手套等,并指導、監督操作者及相關人員正確佩戴、使用。操作者及相關人員工作前,應按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6.5 安全教育和培訓

  6.5.1 用戶應按使用各類木工機械的工種制定培訓大綱,對使用木工機械各類操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6.5.2 木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6.6 用戶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和任命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6.7 用戶應提供符合GB 15606和本標準要求的作業環境。

  7 安全使用

  7.1 木工機械的作業環境和條件

  7.1.1 木工機械使用場所的空氣溫度高于35℃時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空氣溫度低于12℃時應采取局部的防寒保暖措施。

  7.1.2 生產中產生大量粉塵時,應設置單機吸塵或集中吸塵設備;生產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時,應設置抽吸有毒有害氣體并進行處理的設備。

  7.1.3 木工機械使用場所工作空間的照明應達到GB 15606 規定的最低照度值。

  7.1.4 木工機械使用場所的噪聲超過90dB(A)時,應采取降噪措施或個體防護措施。

  7.2 木工機械的平面布置和安裝

  7.2.1 木工機械的布置應考慮生產活動對相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會構成意外的傷害。

  7.2.2 木工機械的外露移動件的行程達到極限位置的距離,其邊緣距相鄰的設備和廠房構件不得小于800mm。

  7.2.3 木工帶鋸機不能布置在電氣走線的下方。

  7.2.4 木工機械安裝應牢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

  7.3 木工機械的操作安全

  7.3.1 木工機械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木工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木工機械使用說明書和相關安全操作規定使用木工機械。

  7.3.2 木工機械操作者在工作前應仔細檢查工位是否布置妥當、工作區域有無異物,經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木工機械。

  7.3.3 木工機械操作者在工作前,應將機器空運轉3~5 min。

  7.3.4 木工機械操作者操作之前應檢查被加工木材是否有釘子或其他硬物夾入。禁止加工膠合未完全干的木材。

  7.3.5 不準在木工機械運轉中或已切斷電源但其仍在慣性運轉時,將手伸到刀具刃部位取木材、清理機器、剔除木屑木塊。

  7.3.6 木工機械在啟動和運行時需要多人輔助或同時操作的輔助設備,在每天工作開始、換班啟動及停機后重新啟動時,應在機器啟動前發啟動信號。

  7.3.7 木工機械有多人操作時,必須使用多人操作按鈕進行工作。

  7.3.8 木工機械在檢修和刀具調整、拆換時,必須切斷電源,在機器起動開關處掛告示牌,并用醒目字體標注“危險、禁止啟動”等字樣。必要時,應有人監護啟動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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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安全管理

  8.1 運行安全

  8.1.1 木工機械在運行時應禁止非操作人員或非維修人員接觸機器。

  8.1.2 不準拆除有關安全標準和本標準規定設置的安全防護裝置。

  8.1.3 操作過程中,操作者應注意木工機械的工作狀態。發現機器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并停機修理。

  8.1.4 在對木工機械進行維護、檢查和修理過程中,發現機器可能導致人身事故的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機檢查并排除故障。

  8.2 檢查和修理

  8.2.1 使用中的木工機械應進行定期安全檢查。經過檢查的木工機械,應在機器明顯處設置檢查狀態標志,并標明檢查日期。

  8.2.2 木工機械定期的安全檢查應由經過相應培訓的檢查人員進行。檢查中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修理。應保存定期安全檢查和修理記錄。

  8.3 安全管理人員

  用戶應任命安全管理人員,無論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確保:

  8.3.1 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

  8.3.2 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木工機械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3.3 安全管理人員具有下列職責:

  a) 檢查和督促本標準的實施;

  b) 檢查木工機械的安全使用;

  c) 制止違反安全規程和安全守則的操作;

  d) 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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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考 文 獻

  [1] GB 20006-2005 木工機床安全 鏤銑機

  [2] GB/T 15379-1994 木工機床術語 基本術語

  [2] GB/T 15706.1-2007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和方法

  [3] GB/T 15706.2-2007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

  [3] JB 3380-1999 木工平刨床 安全

  [3] JB 5722-1991 跑車木工帶鋸機 結構安全

  [4] JB 5723-1991 單鋸片手動進給木工圓鋸機 結構安全

  [5] JB 5727-1999 單面木工壓刨床 安全

  [6] JB 6106-1992 自動進給木工帶鋸機 結構安全

  [7] JB 6108-1992 普通木工帶鋸機 結構安全

  [8] JB 6109-1992 單軸木工銑床 結構安全

  [9] JB 6110-1992 自動進給縱剖木工圓鋸機 結構安全

  [10] JB 6111-1992 普通木工車床 結構安全

  [11] JB 6112-1992 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銑床 結構安全

  [12] JB 6113-1992 木工機床用刀具安全技術條件

  [13] JB 8082-1999 護指鍵式和護罩式木工平刨床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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